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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印染有限公司与象山××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印染有限公司,象山××制衣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503号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镇大溪蒋村。法定代表人:鲍××。被告:象山××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街道建设路××楼。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制衣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宁波××印染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25元。审判员  戴金元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