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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树喜、吴本清等与王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华,吴本清,杨茂勤,吴相亭,李井存,刘彦强,安新光,王树友,苗向录,王树喜,郗恩义,安树军,赵春江,XX,苏俊民,李瑞平,吴本春,石运中,陈洪强,王润学,王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赵新华,男,1955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吴本清,男,1962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杨茂勤,男,1941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吴相亭,男,1946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井存,男,1967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彦强,男,1973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安新光,男,1969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树友,男,1952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苗向录,男,1955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树喜,男,1968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郗恩义,男,1953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安树军,男,1962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赵春江,男,1965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XX,男,1969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苏俊民,男,1953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瑞平,男,1960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吴本春,男,1965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石运中,男,1662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陈洪强,男,1964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润学,男,1968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兴文,男,乐亭县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海,男,1965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树喜、吴本清等与被告王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07年1月至2008年收购我们的牛奶,共计合款118756元,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其中欠赵新华5673元,吴本清3000元,杨茂勤1000元,吴相亭3330元,李井存4379元,刘彦强2687元,安新光5320元,王树友2000元,苗向录15778元,王树喜11213元,郗恩义4413元,安树军11002元,赵春江3976元,XX2000元,苏俊民11110元,李瑞平2642元,吴本春5700元,石运忠20026元,陈洪强3327元,王润学18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给,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们欠原告20户的牛奶款是事实,款数也对。因厂家没有给我们回款,我们现在没有钱给。正在与厂家处理此事,等厂家给我们钱后如数给大家,请大家耐心等一下。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收购原告20户的牛奶款118756元至今没有给付。当时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欠据,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给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庭审中,被告承认欠原告牛奶款的事实,对所欠20户牛奶款的数额也无异议。但辩称因厂家没有回款的原因现无法给付原告牛奶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可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欠原告牛奶款的事实,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原告之诉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虽不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但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应认定原被告同意同意的数额真实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赵新华牛奶款人民币5673元。二、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吴本清牛奶款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杨茂勤牛奶款人民币1000元。四、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吴相亭牛奶款人民币3330元。五、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李井存牛奶款人民币4379元。六、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刘彦强牛奶款人民币2687元。七、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安新光牛奶款人民币5320元。八、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王树友牛奶款人民币2000元。九、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苗向录牛奶款人民币15778元。十、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王树喜牛奶款人民币11213元。十一、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郗恩义牛奶款人民币4413元。十二、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安树军牛奶款人民币11002元。十三、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赵春江牛奶款人民币3976元。十四、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XX牛奶款人民币2000元。十五、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苏俊民牛奶款人民币11110元。十六、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李瑞平牛奶款人民币2642元。十七、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吴本春牛奶款人民币5700元。十八、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石运忠牛奶款人民币20026元。十九、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陈洪强牛奶款人民币3327元。二十、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王润学牛奶款人民币18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宝奎审 判 员  张双明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