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8号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志木。委托代理人:孙新育。委托代理人:章钢强。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诚德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