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某;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20号申请人吴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吴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吴钦土地补偿款1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在银行的存款及收入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张永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