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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李某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世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予皖,开封市法学会工作人员。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9)鼓刑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不服,分别以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刑初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远代审判员 汤小龙代审判员 李雅奇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秋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