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吕×、吕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吕×,吕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9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吕乙。被告:吕×。被告:吕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吕×、吕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未按本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楼 益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