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嵊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吕×、吕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吕×,吕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9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吕乙。被告:吕×。被告:吕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吕×、吕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未按本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楼 益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