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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与温岭市××变速器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温岭市××变速器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106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崔××。被告:温岭市××变速器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路。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温岭市××变速器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江××负担。审判员  朱友对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