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楼××。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以被告童××已归还原告楼××借款,双方之间已没有借贷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