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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楼××。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与被告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以被告童××已归还原告楼××借款,双方之间已没有借贷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