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缪甲与缪乙、蔡××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甲,缪乙,蔡××,缪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75号原告:缪甲。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缪乙。被告:蔡××。被告:缪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甲与被告缪乙、蔡××、缪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甲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缪甲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