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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为与被上诉人安吉县××××竹木制品有、安吉县××××竹木制品有限与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安××为与被上诉人安吉县××××竹木制品有,安吉县××××竹木制品有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委托代理人: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县××××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镇上墅乡××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黄××。上诉人安××为与被上诉人安吉县××××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08)安商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安××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玲玲审 判 员  姜 铮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