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建红与诸暨市草塔废纸回收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红,诸暨市草塔废纸回收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民初字第48号原告:周建红,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廊坞村。委托代理人:杨晓明。被告:诸暨市草塔废纸回收站。畈顶村。法定代表人:邱柱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红与被告诸暨市草塔废纸回收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诸暨市草塔废纸回收站送达诉讼文书,以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