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54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杨汛桥镇芝塘湖村民委员会与邵中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杨汛桥镇芝塘湖村民委员会,邵中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440号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芝塘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芝塘湖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根,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金焕军,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中平。委托代理人:金立君,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秉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杨汛桥镇芝塘湖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邵中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期间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春盛、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杨汛桥镇芝塘湖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绍兴县杨汛桥镇芝塘湖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