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定律与韩樟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定律,韩樟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95号原告郑定律,经商,家住浦江县郑宅镇上郑村六区17号。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樟森,经商,乌市大陈镇灵威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定律与被告韩樟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定律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定律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定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郑定律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