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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军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军,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军。委托代理人范延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号E阳国际大厦内。法定代表人闫大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伟,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杜军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军又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127元由杜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审 判 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