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钟涛诉恒瑞公司、川宏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涛,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钟涛。委托代理人张洋才。委托代理人王永发。被告四川恒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2号盐市口广场六楼。法定代表人蒋有坤,恒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坤岚,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凯,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宏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2号盐市口广场六楼。法定代表人杨天明,川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涛诉被告恒瑞公司、川宏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涛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钟涛自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