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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芽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高翔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高翔置业有限公司,嘉兴芽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高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芽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锦坤。委托代理人:徐建峰。委托代理人:陈建青。上诉人上海高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芽芽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上海高翔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高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欢审判员 马 蕾审判员 王宗明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