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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刚与孙尚太、朱玉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刚,孙尚太,朱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胡刚。被执行人孙尚太。被执行人朱玉翠。胡刚申请执行孙尚太、朱玉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刚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2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尚太、朱玉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尚太、朱玉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6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尚太、朱玉翠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