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项××。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