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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项××,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项××。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