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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钟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钟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77号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钟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被告钟甲。委托代理人:钟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钟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叶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