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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林志远与吴龙其、许七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远,吴龙其,许七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80号原告:林志远。委托代理人:沈建平。被告:吴龙其。被告:许七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其与被告林志远、许七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远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远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志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97元,减半收取计8348.5元,由原告林志远负担。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