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麟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宝鸡市丰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成公司)与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成公司于二○○九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京通公司在宝鸡市公路局的应收工程款中的8万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西安京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宝鸡市公路局的工程款8万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保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