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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庆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华商初字第65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60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平,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金友,系池淮信用社职工。被告:江庆林,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苏庄镇龙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庆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洪志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清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