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中马集团有限公司、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中马集团有限公司,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吴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683-1号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高惠珍。委托代理人:林继平,被告:中马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行。被告: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灵巧。被告:吴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被告中马集团有限公司、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吴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马集团有限公司、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吴良行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撤回对被告中马集团有限公司、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吴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769元减半收取3738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2384.5元,由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