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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张××、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张××,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遂昌县××××号。诉讼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张××。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张××、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毛哲民代理审判员  李丽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俏晓审 判 长  叶 敏叶敏毛哲民二〇0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雷俏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