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张××、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张××,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2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遂昌县××××号。诉讼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张××。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张××、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毛哲民代理审判员 李丽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俏晓审 判 长 叶 敏叶敏毛哲民二〇0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雷俏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