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童××与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童××,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46号原告:卢××。原告:童××。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童××诉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童××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卢××、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童××负担。审判员 葛 春 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卿(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