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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卢××、童××与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童××,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46号原告:卢××。原告:童××。被告: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童××诉被告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童××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卢××、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童××负担。审判员 葛 春 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卿(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