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5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苍××。被告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10日以与被告谈××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