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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5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苍××。被告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10日以与被告谈××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审判员  卢新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臧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