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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与和××宝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和××宝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58号原告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7--303。法定代表人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被告和××宝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楼。法定代表人杜××。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宝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