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与和××宝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和××宝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58号原告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7--303。法定代表人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被告和××宝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楼。法定代表人杜××。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宝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晨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