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水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沈水根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知外初字第2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61,ruedesbellesfeuilles75116paris)。法定代表人shonamerigeault(肖纳.马瑞格特)执行官。委托代理人邹杏明、王强,江苏苏州市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水根,系湖州市南浔建材市场兴旺建材商行业主。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水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水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丹红审 判 员 茹卫泽代理审判员 沈国祥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