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叶×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7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被告: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