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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叶×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74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被告: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