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乐××与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15号原告: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与被告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超过法定的期限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用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贵 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卓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