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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乐××与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15号原告: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与被告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超过法定的期限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用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贵 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卓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