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81号原告:章××。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章××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 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