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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81号原告:章××。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章××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 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