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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592号原告李××。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在庭外协商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贵 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卓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