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592号原告李××。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在庭外协商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贵 玉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卓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