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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永美与戴金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美,戴金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0号原告蒋永美,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蒲田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金喜,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玉环县楚门镇东西村街前15号。本院审理原告蒋永美与被告戴金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金喜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戴金喜在玉环凯迪铜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永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戴金喜在玉环凯迪铜业有限公司的股份,限制其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