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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塔海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塔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浙江塔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夏新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小龙,男,永康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清溪镇黄岗。法定代表人:胡启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国强,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向阳路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塔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塔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国强的起诉。审 判 员  王 可玖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