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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南京××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南京××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宁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735245-0),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路。法定代表人:邱××。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南京××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3524613-9),住所地江苏省××××楼。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9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宁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