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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长福与应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福,应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481号原告林长福,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坑郑13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慧,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美良,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办厂,住玉环县沙门镇瑶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福与被告应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林长福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