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爱玲与王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玲,王昌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93号原告:李爱玲,农民,乌市稠城镇黄杨梅村。被告:王昌虎,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湖山殿下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玲诉被告王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爱玲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旭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