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辖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林平与江西崇仁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崇仁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林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辖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崇仁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平。上诉人江西崇仁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本案不属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不真实;本案系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林平的诉称和提供的证据,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归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小梁审判员  许岳忠审判员  傅樟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