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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69号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7)咸秦民初字第00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元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元月1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曹永昌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永昌在西部证券公司持有山鹰纸业股票5500股、大橡塑股票850股、长源电力股票1200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曹永昌(身份证号:610402540921031)在西部证券公司的股票山鹰纸业5500股、大橡塑850股、长源电力1200股予以变卖,以当日成交价的总价款交付申请人刘毓侠。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上述股票2003年11月1日至今的派红、派股、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2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张永锋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沙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