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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合力无油轴承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开源气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合力无油轴承有限公司,奉化市开源气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32号原告:嘉善合力无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茆里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沈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振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开源气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溪口镇畸山大张村。法定代表人:方德达,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合力无油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开源气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合力无油轴承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合力无油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诉讼保全费440元,合计诉讼费用8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