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41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汉族,职业和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二○○九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向原告保证愿改掉自身不足,双方矛盾得到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刘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