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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某;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咸阳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3号申请人程某。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6楼。法定代表人王俊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阳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龙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凯瑞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岳某。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沈兴南路。法定代表人赵俊德,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再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501739.93元及利息(已执行40万元,下欠101739.93元,利息从2007年1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申请人工程承包押金20万元。二,被执行人秦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路桥公司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市房地产公司在路桥公司与秦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申请人工程款501739.93元(已付40万元,余101739.93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三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9000元,执行费9918元已交清)。本案在执行中,三被执行人已付40万元,剩余款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及下属项目部在银行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与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龙房地产公司及下属项目部在银行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应的财产。冻结、扣划市房地产开发公司501739.93元(已付40万元,余101739.93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适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