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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民三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师春鸣与陕西方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春鸣,陕西方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769号原告师春鸣。被告陕西方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334号22幢1-610。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春鸣与被告陕西方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春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牛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