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张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6号。诉讼代表人:方必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季兵,该银行职员。被告:张璇,0幢2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张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与被告张璇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璇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