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03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丹霞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於丹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