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97号原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路(乐清市华润电器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被告:温州××××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镇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浙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