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686号原告杨××。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胡 伯 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沈丽香(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