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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686号原告杨××。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胡  伯  新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沈丽香(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