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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75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蔡××。原告陈××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2008年10月15日,被告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要求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10月15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蔡××约定的借条上明确载明了“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仲裁解决时,所债务涉及的一切经济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