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文金与龚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金,龚祖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号原告龚文金,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新村村。委托代理人李黎明。被告龚祖德,经商,稠江街道新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金诉被告龚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文金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