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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料厂与台州××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料厂,台州××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44-1号原告:平湖××××料厂,住所地:平湖市××镇穗××村。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俞××。被告:台州××司。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料厂与被告台州××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被告仓库,且本案所涉的产品系市场上的通用产品,任何市场都有销售,不存在按样板进行生产和测试,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采购单》,系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各种规格型号的铰链产品,且双方对产品的品质亦作出“依照最后确认样板生产;轴心要直不要弯曲,喷塑表面要均匀平整,无毛刺和气泡孔现象;铰链翻转时,各个方向松紧度一致,电镀保持24小时盐雾测试”的特殊约定,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加工行为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台州××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台州××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陈清廉 来源:百度搜索“”